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