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活动的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物业服务项目动态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情况;
(二)信息公示情况;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四)物业服务各项记录情况;
(五)装饰装修管理和安全防范情况;
(六)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七)处理报修、投诉情况;
(八)配合筹备业主大会、提供相关材料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