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活动的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物业服务项目动态监督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情况;

(二)信息公示情况;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四)物业服务各项记录情况;

(五)装饰装修管理和安全防范情况;

(六)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七)处理报修、投诉情况;

(八)配合筹备业主大会、提供相关材料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