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业主共有的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及其他财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