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