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并拒绝为其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三)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