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者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二)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的;(三)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