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反映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对反映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