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着装,仪表整洁;
(二)保持车辆号牌齐全清晰,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更换坐椅套并定期消毒;
(三)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安全行车,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四)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按规定使用对讲通信设施;
(五)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车载收费设施,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六)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
(七)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八)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
(十)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