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协助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举报;

(二)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价标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三)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建立单车技术档案,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

(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营运安全和规范;

(六)收取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费用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