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