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加强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电视工作,开设藏语言频率、频道或者栏目。加强藏语言文字广播电视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编播制作水平,丰富节目内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使用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图书、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鼓励和支持影视作品的藏语言文字译制、配音和解说工作;鼓励和支持藏语言文字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远程教育、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