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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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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公民来信来访时,根据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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