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公民来信来访时,根据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