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公安机关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