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