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