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