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

森林防火区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相关产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确需焚烧祭祀、宗教用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防火区的范围后,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并做好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