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负责生产管理和指挥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三)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四)其他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负有责任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