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十三条有效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保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事故批复结案后十个月至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