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