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第五十八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