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