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分类分级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履行安全生产风险报告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