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7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二)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三)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