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除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鼓励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施行安全总监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