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如实记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