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如实记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