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统筹部署、协调布局、一体建设、迭代升级、融通运用和普惠共享。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