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化转型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