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数字化转型投入,制定数字化转型工作行动方案,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转型议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和地区发展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数字化转型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