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提升移动支付、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金融、数据优势。推动建设城市级小微金融平台和供应链金融体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