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