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根据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