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