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有关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