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