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职责分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