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同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