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并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