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