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