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