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