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将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不得将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依法享有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应当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总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