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事项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