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等方式,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依法开展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报告、证明,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