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合理休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或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