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和特长优势,主动参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