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五章 基层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和特长优势,主动参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