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