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民族宗教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秩序治理、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兵役、双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