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维权服务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企业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限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